代理王某某与北京某绿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9-12-25 18:10:33

原告:王某某                   

被告:北京某绿化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廉帅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5年3月入职北京某绿化公司,每月工资平均6000元,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自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拖欠工资。2015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将王某某辞退。

王某某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于2015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确认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3、请求未足额支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9974元;4、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5、请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5448元;6、请求补缴社会保险。

2016年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认定王某某与北京某绿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某某全部的仲裁请求。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足额支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997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5448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本人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社会保险。

2016年7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确认王某某与北京某绿化公司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王某某支付9974元的工资差额;3、被告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4、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15448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受伤医药费172元。

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北京某公司向王某某一次性支付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89.66元。王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544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北京某绿化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89.66元;2、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的王某某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委托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的廉帅律师结合案卷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审理结果】

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王某某与北京市某绿化公司达成了调解意愿,最终认定北京市某绿化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向王某某赔偿2万元结束本案,委托人王某某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目前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从外地来京务工的很多劳动者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加上雇佣单位的主动地位,造成了很多劳动者不能与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应当积极搜集证据,例如工服、工牌、会议签到记录等能够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定,公司又不能提供有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双倍工资的被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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