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投资并购中对赌协议仲裁胜诉案
2020-11-26 19:28:09

申请人:某科技股份公司

被申请人: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股东

申请人代理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李凡、张珉珉律师

【案情简介】

某科技股份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作为申请人诉A(目标公司股东,占xx.x%)、B(目标公司股东,占x.x%)、C(目标公司股东,占x.x%)、D(目标公司股东,占x.x%)、E(目标公司股东,占x%)、F(目标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由xx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我方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加了该案。

申请人与六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了《某科技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意向书》,约定由申请人购买各被申请人共xx%的股权,其中xx%部分由申请人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xx%部分由申请人以现金形式支付,而另外xx%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购买,后再由申请人受让该xx%股权。该《意向书》第三条约定了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条款(即俗称的“对赌条款”),同时各方分别向银行共管账户支付金额300万元作为诚意金。该《意向书》签订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W先生通过xxxx万的价格购买了xx%的股权,并于2015年7月28日实际支付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各被申请人在收到xxxx万元股权转让款后立即提出变更该《意向书》关于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的核心条款,申请人不同意变更该“对赌条款”,交易被迫终止。故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六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支付的诚意金xxx万元;2、六被申请人另向申请人支付诚意金xxx万元;3、六被申请人另向申请人赔偿损失xxx万元;4、六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

【审理结果】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要旨:

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尽管属于意向性的(即《×××意向书》,编者注),

但本案合同系属有效成立的合同,并非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仅仅是意向书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合同效力。况且,基于本案合同及以本案合同确定的交易结构为基础的《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相应的给付行为。因此,本案合同关于交易安排的条款(包括其各方当事人约定的“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条款”等对赌条款,编者注)具有法律拘束力,交易各方都应该按照本案合同中对交易的约定进行交易。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事实上解除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对合同的解除具有过错,导致该交易终止,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相应的损失及律师费。

【案件评析】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多次分析和讨论,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和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准备相应的材料,给仲裁庭提供了充分的参考,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方律师所提出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并据此认可了我方的观点,作出了支持我方的胜诉裁判,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该案也成为东环所代理投资并购案件中签署包含对赌条款意向书或协议认定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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