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王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2-03-28 15:03:48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刘南征律师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王*是来京务工人员,被害人王**、谷**是王*的父母。王*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2003年时来北京打工,随后把父母接来北京共同生活。平时在家里,王*的父母经常爆发争吵直至动手。王*出生后,在其成长过程中,经常看到父母因为一点小事儿就吵架,有时甚至大打出手。这种家庭氛围对其心理造成了不小的创伤。

最近几年,随着王**,谷**年纪增大、患病等原因,脾气越来越大,两人之间吵架次数愈加频繁。每次吵架都会提起陈年往事并连带一起辱骂王*。尤其是其父王**还经常与邻居发生争吵,导致邻里关系紧张,每次都是王*负责劝解,出面给邻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但是王**依然经常性的无理取闹,与谷**争吵不断,王*除了对父母的行为忍让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缓解家中的矛盾。王*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基本上一家四口人的生活来源全靠王*在某平台做送餐员赚取。2019年11月,王*左腿被车撞伤,无法外出工作,丧失了主要收入来源。王**,谷**却无视王*因受伤卧床无收入的情况,在其养伤期间依然经常埋怨王*,找理由向他要钱,王*在这段时间里感觉异常憋屈,甚至萌生过自杀的想法。

2020年2月26日,即案发当天上午,王**因琐事到王*的出租屋门口向其房东叫骂,对王*的劝阻置之不理,甚至王*为了让王**停止,哭着向王**当街下跪也无济于事。在此期间,因为不满吵闹,王*的邻居要求两人离开自家门口,于是王**又与王*的邻居发生争吵。邻居随之报警,警察调解之后,王**才被王*劝走。下午,王**又三番四次来到王*邻居家门口叫骂,每次都是王*将其劝住并送回家,每次回去王**都答应不再闹了,但是一等王*离开,王**就又去王*邻居家门口叫骂,这种情况从早上一直持续到当天夜里10点左右。

最后一次王*把王**送回家时,王**与谷**因为之前的矛盾又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吵架中的言语刺激到王*。因为王**已经折腾了一天,至此导致王*实在忍无可忍,在情绪失控下,用锤子先击打了王**头部,谷**看到后在旁边喊:“好,该”,王*觉得现在父亲这种情况与母亲也有很大关系,继而又用锤子击打谷**的头部,致两人颅脑损伤死亡。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表明,王*是“在长期负性情感体验下,被不通情达理的父亲作闹不止、‘不是亲生儿子’的言语而激怒,激情下将父母杀害致死”的。

2021年2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南征、实习律师李莉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王*在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认真阅读了侦查阶段的案卷,查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王*,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辩解。

本案的发生是一出家庭悲剧,被告人王*平时表现良好,其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赡养父母,生活比较艰辛。不管平时父母如何与吵闹,都是予以忍让,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给父母看病买药。周围邻居、单位同事,以及亲戚朋友对他的反映都不错。案发当天,确实是其父王**闹得实在是让王*忍无可忍了,再加上之前累积的家庭矛盾没有得到及时调和与妥善处理,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审理结果】

2021年3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和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没有杀人的主观动机和预谋;

2、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

3、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属于因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被告人王*以往表现良好,对父母孝顺,与同事、邻居相处较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

5、被告人王*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且王*当庭自愿认罪;

6、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王*的行为给予谅解。

辩护人建议给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处罚。并当庭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5月7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

 

【案件评析】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激情犯罪案件,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本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非发生在社会上不特定人之间,对社会公共秩序没有严重性、根本性的危害,是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的精神和王*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被告人王*具有酌情从宽处罚的可能,其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所以,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上,争取法官和公诉人的认同,并提出了量刑建议。

承办律师指出被告人王*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王*具有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首先,从犯罪成因上看,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王**、谷**具有一定关系,两被害人的行为或直接或间接地激化了矛盾,促成了被告人王*的犯罪;

其次,王*主观方面没有杀人的动机和预谋,主要是由于王**的一系列行为与言语激发,偶然引起的突发性激愤杀人;

最后,王*孝敬父母,一贯表现良好,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忏悔,人身危险性比较低,对其从宽处罚,对于一个已经破碎的家庭来说,也能给其他家庭成员减少因此带来的痛苦,有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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