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0-11-26 19:26:58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管理委员会昌平区管理段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李凡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8日,郑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昌平区温榆河北岸马坊桥西3公里左右处,与路面土堆相撞,造成被保险车辆侧翻损坏。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郑某的驾驶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并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郑某负这次事故全部责任。中国**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之后,基于保险人代位权提起诉讼,主张昌平区管理段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昌平区管理段已尽相应义务,并且上诉人自己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国***保险公司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一: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无关。二,保险公司认为昌平路段没有尽到相关管理义务。

为了核实案件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本案自李凡律师受委托之后即刻着手采证,用时12天,经调查,委托人无理由承担责任,此案不成立。为委托人结束了漫长等待!

【审理结果】

二审结果,法院驳回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事故车辆未经被上诉人允许进入事故路段,且事故车辆不属于防汛、公安、消防等特许车辆,因此被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只是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代替被保险人求偿的一种权利。而本案当中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所持有的驾驶证件已超出有效期,故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驾驶人员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因此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不存在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也即无保险人代位权一说。

3、被上诉人在河道旁边竖立起禁止社会车辆通行告示牌,并且依法对所辖堤顶进行了常规的,合理的巡检。然而案外人在夜间违法倾倒垃圾,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合理的义务,因此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案例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