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廖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2020-11-26 19:31:41

申请人:廖某等四人

被申请人: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

委托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李凡律师和张珉珉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入太行监狱服刑,体检时未见异常。2月11日早晨,王某起床出现困难,下午训练结束返回监狱途中不慎摔倒,并在其同监服刑人员搀扶下送至太行监狱医院。约一小时后,王某被送至保定第七医院,在院前心源性猝死。

随后,王某家属廖某等四人先后向太行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跟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但均逾期未作出决定。遂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由东环律师事务所李凡律师和张珉珉律师受廖某等四人的委托承办,根据太行监狱提供的证据显示,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患病,但是在其入监之后出现发烧、咳嗽等身体不适的症状,但由于太行监狱现有的医疗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没有专业医护人员对其所患疾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故未能对其病情加以有效地控制和治疗。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太行监狱明显违背监狱医院的相关规定,未尽到监管的基本义务,因此监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在案件的调查研究中,李律师和张律师提出来如下依据及建议:

1、太行监狱未尽到监管责任,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2、根据《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每个监区配备统一的药品橱柜,药品由监狱干警统一保管”;

3、第二十八条“监狱医护人员必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临床医师应当以全科医生为主。严禁罪犯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太行监狱医院在给王某提供诊疗的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监狱管理的“高效便利”背后却是明显违反规定的举措。而监狱的这种失职行为正是造成王某死亡的重要原因,鉴于对此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于太行监狱提供的监控显示王某有被殴打的事实,但监狱对此却含糊其辞,不能对此情况加以充分说明。我们有理由相信王某在监狱被殴打、虐待。

 

【审理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程度,认定河北省太行监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进而作出了如下决定:

1.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支付赔偿请求人廖某等四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40552元

2.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支付赔偿请求人廖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案件评析】

近年 随着“张高平叔侄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被纠正,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法和程序也日趋完善,但在实践当中仍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现象。

本案当中,因为太行监狱的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做法导致被关押的王某未能及时得到救治而身亡,暴露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弊端和违规操作问题。

河北高院经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论证,作出让太行监狱承担合理的国家赔偿的责任的决定。该决定不仅在本案当中维护了公平正义,也为推动中国法制建设当中国家赔偿这一环节作出了贡献。

平反冤假错案不仅是对受害者和社会舆论的交代,也对司法系统人员起了震慑作用,权力不能乱用,执权者更应该知法守法。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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