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实施电信诈骗法律援助案
2019-12-25 18:12:07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刘南征律师       

受援人:台湾籍被告人李某某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4月间,台湾籍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等17人,相继出境至肯尼亚共和国,参加由他人组织的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租住了一套别墅作为犯罪窝点,与其他24名共同作案人(均另案处理)分工合作,电脑操作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向北京地区不特定人员发送含有快递未签收、联系客服查询等内容的“语音包”;一线负责接听电话的人员冒充顺丰快递客服,谎称被害人有签证未领取,身份信息遭泄露;二线负责接听或拨打电话的人员冒充公安民警,谎称被害人信息泄露被用于犯罪活动,检察院已介入;三线负责接听或拨打电话的人员冒充检察官,谎称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等,以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并要求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先后骗取阳某亮、白某、王某国等1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该犯罪团伙于2016年4月8日被肯尼亚警方抓获,2016年4月12日被移送中国大陆,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本案于2017年4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2017年4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刘南征律师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为本案中台湾籍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她一审的辩护人。刘南征律师通过阅卷了解了整个案情和公安机关查明的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制作了阅卷笔录,根据案情又准备了会见提纲,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起诉书的指控和辩护人会见时其所述的案情,被告人李虹筠在该诈骗犯罪组织中担任一线话务员,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以被害人的快递没有取为由,先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再以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帮被害人转接报警为由,将电话转接到冒充警察的二线人员那里,由二线的接线人员继续实施诈骗,直至把被害人的钱骗到手为止。在参加肯尼亚诈骗犯罪组织的半个月里,被告人李某某与本案另一被告人蓝某某共同诈骗了上海居民李某人民币2万元。

纵观本案的诈骗环节和过程,在这个诈骗团伙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安排做一线接线员,不是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也非主动实施电信诈骗,而是被迫而为的,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始终处于一个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而且在律师会见李某某时,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后悔,感到对不起被害人。

刘南征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的分析,依据相关法律,开庭时辩护人为李某某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2. 被告人李某某系受他人欺骗,被迫加入诈骗团伙,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系胁从犯;
  3. 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系坦白;
  4. 被告人李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犯。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没有接受律师认为李某某为胁从犯的辩护意见。“在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后”,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和“减轻处罚”。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到2018年10月11日刑期就届满了。拿到判决书后辩护人又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她的情绪和精神状态都很好,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同时她非常感谢刘南征律师在法庭上为她提出的辩护意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的恶性刑事案件,诈骗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虹筠等其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李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认罪、悔罪,酌予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在起刑点以下,给予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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