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魏女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
2019-12-25 18:09:49

原告:魏女士                   

被告:Z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董艳霞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J公司聘任魏女士为造价工程师,负责该公司从Z公司承揽的X公司的办公楼和会所的精装修工程的造价及相关工作。魏女士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后,但J公司未支付魏女士的劳动报酬。2014年,魏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判决J公司支付魏女士劳务报酬人民币七十余万元。J公司未执行生效判决,经法院执行程序,由于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魏女士依然未能取得自己的劳务报酬。

2019年魏女士起诉Z公司,要求Z公司对J公司的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与案外人J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现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无事实依据。”驳回了魏女士的起诉。魏女士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艳霞律师在充分考虑魏女士本人的意见的前提下,综合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对一审法院以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表达了不同意见,并当庭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

【审理结果】

2020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全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后,采纳了董艳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裁定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2、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评析】

一审法院认定魏女士与案外人存在劳务关系,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二审中董艳霞律师帮助原告收集寻找证据,从2012年其他劳动者诉Z公司劳务报酬的生效判决书中找出魏女士为Z公司提供劳务的无可辩驳的证据和Z公司认可承包涉案工程的事实。经双方质证,二审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Z公司认可其从xx有限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并分包给J公司。基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存在一定问题。故魏女士要求Z公司对另案判决中J公司向其支付涉案项目劳务费的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应对本案事实进行进一步实体审理。二审承办律师帮助当事人寻找、提交了一审未查明的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官经过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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