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病女员工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12-25 18:11:23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林明杰律师       

受援人:患有耐药性肺结核女员工王女士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中国某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11年5月8日入职保险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护士岗位,和病人接触较多,虽然有采保防护措施,不幸的是,在2016年5月,王女士被诊断为耐药性肺结核,这是一种极易传染且很难治愈的传染疾病。公司得知王女士患有肺结核后,在2017年5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便拒绝王女士到公司上班并通知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女士不服,到仲裁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公司不服,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仍然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上诉审理期间,王女士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7年11月13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林明杰律师担任王女士二审案件的代理人。林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与王女士谈话了解基本案情,得知公司终止合同原因在于王女士患有耐药性肺结核,这明显是歧视患病员工行为。而且王女士患病是在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病人所致,所以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但不合法,而且还缺乏人性化。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庭审时,提出“公司与王宁女士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所以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代理意见。

【审理结果】

北京二中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了公司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女员工因患有传染病导致公司不再续用的劳动关系确认案,在该案中受援人王女士患有耐药性肺结核,患病之后,公司不再续用的做法首先缺乏人性化,关键是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王女士没有任何违纪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强行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由于王女士所患的病较为特殊,传染性较强,公司可能考虑到该病会传染到其它员工,所以才不顾法律规定强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就算如此公司也不应当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而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与患病职工协商是否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在这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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